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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負責人:張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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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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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內容 附件
102.05.15

教育部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發布施行。

詳見
102.02.22

有關各單位接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經費結報事宜,請 查照並轉知各計畫主持人。

詳見
101.12.27

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公文

 

102年出差人員日支數額表

101.11.01

本(101)會計年度即將結束(101/12/31),請各單位同仁於下列期限內完成報帳手續或辦理經費保留;倘有未及報帳或辦理經費保留者,其責任由各單位自負

1.    1011-11月份之單據請於1011130日前送達本組12月份之單據請於1011228前送達本組。

2.    各系所中心之教學訓輔費及圖書儀器設備費執行數合併計算(不含保留數),其執行率達八成以上者,結餘款得轉入以後年度繼續支用,不受年度限制。

3.    10212日起不再受理101年單據之核銷

4.    本校每年保留經費龐大,對本校爭取預算影響頗鉅,各單位非有特殊原因,應避免申辦經費保留,務請全力配合在期限內付款,以提升預算執行率。

5.    須辦理經費保留者,請依規定填具相關保留申請表,並檢附證明文件送交本組,完成日期為1214日(星期五);相關表格請至本組網頁下載。

本組網址http://www.mc.ntu.edu.tw/staff/account/

6.    國科會計畫等接受委託或補助計畫經費,請依計畫之執行期限辦理。

101邁頂房屋建築及修繕工程保留申請表 

 

101邁頂資本門保留申請表 

 

101邁向頂尖經費保留申請表(經常門)R類

 

101修繕工程保留申請表

 

101財物或經常門經費保留申請表  

101.9.26

為配合102年二代健保之實施及計畫控帳事宜,相關國科會計畫項下各類所得表單(含薪資)請於校總區E化報帳系統製作列印,另支出憑證黏存單仍請沿用本院會計系統產出,以利計畫經費管控。

詳見

101.9.19

101會計年度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分配表,業經10194日本校第2728次行政會議通過,請  查照並轉知各系所及相關單位依說明照案執行。

詳見

101.8.21

為配合「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5點之修正,自即日起有關出差旅行政費中之「報名及註冊費」請併於國外差假申請程序辦理,請  查照。

詳見

101.7.16

凡國科會計畫,執行期限為本(101)年7月31日之計畫,其結報單據屬6月份以前者,請於7月20日前送本院會計組;至7月份之結報單據,至遲應於8月14日前送本院會計組

詳見

101.7.03

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並自本(101)71日生效

詳見

101.7.03

檢送「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修正部分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詳見

101.7.03

為落行政院主計處函,有關中央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案件結案實之結餘款處理,審計部核有應請改進事項一案,請依該函示辦理,請 查照

詳見

101.7.03

檢送「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1份,至各機關於電視媒體及廣播媒體委製政策宣導節目標示廣告後,如欲違反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之情形,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該等法規之立法意旨規範範圍內妥處,請  查照。

詳見

101.5.18

為落實職能分工,強化稽核效能,各單位報帳應行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詳見

101.5.7

為提高本校單據憑證核銷之效率並強化內部控制,重申各單位報帳應行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詳見

101.5.4

為執行本校第2期第2年邁向頂尖計畫(期間自101年4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經費核銷應符合相關規定,請各單位依說明事項辦理,復請 查照。

詳見

101.4.30 『台大醫學院會計組行政服務滿意度調查』

本組為提供您更好的服務品質,辦理100年度滿意度問卷調查,請惠賜您寶貴的意見與指教,俾作為本組業務改進之重要參考依據,請按右邊填問卷進入問卷頁。

本次調查期間自101年5月01日起至101年5月09日止。
 

填問卷

101.1.4 為強化內部控制,在此重申校內各項付款應直接交付各受款人,不宜由其他人員帶領轉付,請 查照。 詳見
領款收據
100.12.06 有關本校政策宣導應確實依照「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
項」及「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辦理,請查照。
詳見
100.03.04

依據公庫法第16條規定,各機關辦理各項支付,依規定簽發公庫支票或以存帳入戶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另行政院主計處87年8月31日台87處三字第07182號函規定:「各機關對公款支付,除零用金外,應採劃撥轉帳方式處理。」因此,超過1萬元(零用金限額)之公款依規定應逕付廠商,若有特殊狀況,須由承辦人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專案簽准後辦理。

詳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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