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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醫學院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研究所碩士班修業要則
 

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系、所務會議通過
八十五年六月三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選課
  1. 研究生選課應與研究並重,需經指導教授及所長核准。
  2. 研究生應修表列之規定必修科目及學分,並選修相關之科目學分,合計修畢24學分以上(碩士論文除外),方得畢業。
(二)選指導教授
  1. 依照台大醫學院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之規定,選定指導教授。
(三)論文之評估
  1. 為協助督導研究生論文之進展,依”碩士班研究生論文指導原則”之規定舉行論文進度報告。其成績將列入學位考試成績之參考。
(四)學位考試
  1. 口試日期:依校方行事曆辦理。
  2. 口試委員:三至五人,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主持口試,但指導老師不得擔任召集人。
  3. 學位考試成績包括口試成績與整體表現,由召集人收集後轉交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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