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補充規則依據大學法及『台灣大學教務章則』之規定增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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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已依本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通過博士資格考試。於下列情形下,得申請博士學位論文口試。申請口試之表格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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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論文指導委員會審查認定博士訓練已達到標準,且經全體委員簽字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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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論文發表之要求
(1) |
修業超過三年,一篇論文登於SCI雜誌 I.F.≧10.0(或與研究相關領域前5%),以第一作者身份發表 |
(2) |
修業超過四年,至少一篇I.F.≧5.0第一作者論文,及一篇與其研究相關之領域前50% (第一作者以外的順位皆可) |
| (3) |
修業超過四年,至少一篇I.F.≧3.0第一作者論文,及一篇與其研究相關之領域前30% (第一作者以外的順位皆可)。 |
(4) |
如遇特殊狀況,指導教授得向系主任提出申請,由系主任聘請三至五名教師組成委員會審議。 |
三、上述期刊論文均須已被接受,且以台大醫學院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為第一研究單位,且其研究工作主要為國內完成者。通訊作者(Corresponding author)應為指導教授(即本系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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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學位考試委員由論文指導教授依據國立台灣大學研究所博士學位考試規則,推薦五至九人,其中至少一位為除論文指導教授外之系內專兼任老師及至少一位為系外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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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博士班學位考試應擇期舉行公開演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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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補充規則有未盡事宜得依據大學法及『台灣大學教務章則』處理,或經系務會議討論後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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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補充規則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