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資訊-博士班 English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910807系所務會議修定通過
 
970603系所務會議修定通過
   
  • 本系博士班學生依規定應修學分數十八學分,論文十二學分。逕修博士之學生應修學分數為三十學分,論文十二學分。
  • 資格考核評定標準及時間:
    1. 修業滿一年,且至少修畢十四學分(含必修課程至少八學分),得申請資格考,最遲於修業第四年下學期開學前需通過資格考,否則應依規定予以退學。二次未通過者予以退學。
    2. 資格考核於每年寒暑假各舉行一次,於學期結束前提出申請,考核結果於二個月內公布。
    3. 資格考核之筆試平均及口試平均成績均達70分為及格。
  • 考核科目:
    筆試:專業領域-由該生論文指導委員各出一百分之題目。
    口試:筆試通過者,才能申請口試,口試委員為該生之論文指導委員, 口試前,考生需繳交一頁之研究計畫題目及大綱,由指導教授審核。研究計畫需邏輯清晰具體可行,且與考生本人博士論文或指導教授實驗室中所進行之研究題目相關。考生依據所繳交的題目及大綱,進行口試。 
  • 本規則經本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